医保政策问答六居民医保慢性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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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是指不需住院治疗,可以在门诊长期使用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一)病种分类:目前居民医保规定有26种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陈旧性心肌梗塞(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肝炎活动期(甲型、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肺心病、儿童脑瘫、苯丙酮尿症。(二)报销政策:门诊医院门诊用药和检查的费用,每年执行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医院住院相同。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可在德州市内任选一家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医院资格申报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经治科室认真审核病历后填写《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医院申报的,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原则上要求提供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提供近两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等能够反映病情诊断的材料),由受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填写《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对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按月进行资格确认,对患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病的,随时进行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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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如何保障?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购药,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糖尿病(含用胰岛素治疗)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含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两病”患者并发合并症的,达到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可及时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两种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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