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给死亡证明17年无法火化,遗体在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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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件较为复杂,先医院的医疗款没有付清,而医院开了死亡证明之后,没有把这一证明给家属,前后算起来,医院承担这一费用。具体以下细说:

一、17年前,一名大学生李某因为急性医院去世,因为家属未缴清费用,所以院方不给死亡证明。

李某在年因为急性暴发医院,住院53天,花费了26万医药费,15万自购药外加血滤费,花光了积蓄,医院20多万,医院没有给死亡证明,所以李某的家属无法给李某销户,李某的遗体也无法火化。因为李某的父母身体不好,收入也不高,在17医院12万多,在年李某的父亲心肌梗塞去世后,李某的母亲胡女士决定找法律途径。

二、经过十几年的奔走,家属拿到了死亡证明,却发现证明在李某死亡当天就已经开具了,是院方压着不给。

在年的时候,胡女士终于拿到了她儿子的死亡证明,却发现开具日期就是儿子死亡的当天,只是院方因为他们没有缴清费用,于是压着这一纸死亡证明不给,让她儿子不能火化、不能销户。

三、死亡证明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债务可以另案处理,院方不该压着,在殡仪馆存放17年的费用应由院方承担。

虽然急性暴发性胰腺炎的死亡率的确比较高,但是患者已经病亡,他的死亡就是事实,医院不给家属死亡证明不合理,因为在我们国家,丧葬也是一种习俗,不然也没有“死者为大”这一说。医院的款的问题,这个可以另外处理,调节、分期都行,医院的这个操作而让存放在殡仪馆17年的李某遗体产生的费用,医院承担。

总的来说,患者家属应当在后续慢慢归还欠款,院方也应当付清殡仪款的费用,让李某能够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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