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不可抗辩就一定可以理赔吗



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在与客户沟通沟通投保注意事项时,专门好心提醒客户“《保险法》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可以不如实告知”。在他们眼里觉得这条保险法规是他们可以选择带病投保的免死金牌,这种“好心”说好听是不专业,说难听就是不负责任、瞎忽悠~!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此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其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引自《保险法》第十六条

01不可抗辩条款的前世今生

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的目的:这一切都是为了防止保险行业的“逆选择”。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0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解析

如实告知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所以无论什么情况下,一定要如实告知!但若未如实告知,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是买完保险过了两年以后是否理赔,需分情况而定。

两年内出险:

若两年内出险:拒赔并解除合同,毋庸置疑。若两年内生病,但满两年后才去申请理赔:拒赔并解除合同。因为事故实际发生的时间点在两年内,拖延也是无效的。当且仅当保险公司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需要赔付。两年后出险:

需要根据未告知的内容,对出险的结果是否有直接影响。

如果未告知内容与出险情况无直接关联,有可能得到理赔。假如说没有告知甲状腺结节,两年后得了一个心肌梗塞,基本上保险公司会赔偿的。有吸烟史未告知,5年后因长期吸烟患上肺癌,因已过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应给付基本保险金。如果未告知内容与出险情况有关,很有可能是拒赔的。假如没有告知甲状腺结节,两年后得了甲状腺癌,这种情况有可能拒赔也有可能会得到理赔,视具体情节而定。理赔的保险公司认为,患甲状腺结节购买保险,如果两年内不会出事,未来患甲状腺癌的概率也很低,也就通融理赔了。不理赔的保险公司,就是利用保险法中的条款,甲状腺结节对甲状腺癌存在较大影响,因此拒赔。

两种说法都可以说得通,能获得通融理赔的情况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占据了道理,说白了只是保险公司不想去深究这个问题。

03一定要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约定,若未如实告知,两年内出现理赔,可能出现三种情况:退还保险费、不退保险费、按条款理赔。这三种情况,有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到你的权益,即使能赔很有可能出现无休止的官司。

不可抗辩条款,只试用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情况,但谁能保证两年内不出险,本来保险可以让您更有保障、心里踏实,却成了一种心理折磨。再者,发病能否理赔还有诸多条件限制,我们却无法选择会得什么病状。保险法优先级高于合同法,且保险法属于民法范畴,如果事件涉及刑法那就会脱离保险法的范畴,适用刑法追责。

所以,请不要以自己懂点皮毛就忽悠客户,带病投保挺过两年就好。请谨记:如实告知是保险的第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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