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医疗保障局重要通知
关于开展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求和有效控制基金的不合理支出,《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年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报病种
(一)重症慢性病: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含骨髓移植)、血友病,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报销标准:参保城乡居民患门诊重症疾病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每年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尿毒症患者在全市统一确定的尿毒症透析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付费。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按门诊重症疾病待遇报销。
(二)普通慢性疾病:
病种范围: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以上)、陈旧性心梗(含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高血压病Ⅲ期高危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肢体功能障碍)、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结核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报销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患心肌梗塞行心脏支架术后,术后第一年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为60%,支付限额为元。
其他慢性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每年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为60%,单病种支付限额为元,2个病种支付限额为元,3个及以上病种支付限额为元。
所有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资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普通慢性病。普通门诊慢性病患者或家属持身份证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登记。城乡居民医保医院依据病例资料或对慢性病患者进行体检方式进行集中鉴定。待遇享受时间分别于7月1日和下年度1月1日开始。
(二)重症慢性病。重症和心肌梗塞行心脏支架术后慢性病患者或家属持有与重症、心脏支架术后慢性病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的参保患医院进行登记鉴定,待遇享受时间自鉴定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鉴定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技医院、中医院、医院负责鉴定。
五、退出机制
门诊慢性疾病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对部分经治疗可好转或基本治愈的病种加强病情跟踪和定期复检。除高血压、糖尿病、血友病等经治疗无法治愈的病种外,其他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每四年参加一次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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