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



筑卫发〔〕94号

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相关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观山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疾病诊断的临床指征及名称发生一些变化,为使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更加科学、完善,同时易鉴定、便操作,经反复研究,重新修订完善了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的疾病种类包括以下24种:

1、各类恶性肿瘤;2、慢性肾衰竭;3、精神分裂症;4慢性白血病;5、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7、系统性红斑狼疮;8、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9、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1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13、支气管哮喘;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呼吸衰竭);15、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16、血友病;17、帕金森氏病;18、重症肌无力;19、肺结核;2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风心病;23、肾病综合症;24、地中海贫血。

上述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的办证标准见附件1。

二、特殊病种(门诊大病)治疗的定点机构为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

三、特殊病种(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特殊病种(门诊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包含在住院元封顶线之内。

四、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申报、认定、审批事项:

1、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申报和认定时间按照“随时申报、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年度内每月审批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2、患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且无需住院的,可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大病)认定。

3、申报人首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领取《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申请表》(附件2),申报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的出院记录(近两年内)、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由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认定,并办理《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管理卡》(附件3)。

4、患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的参合农民门诊就诊时需凭区(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发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管理卡》(附件3),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患者每次用药必须与所持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管理卡》中病情相符,凡与《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管理卡》中核定的病种不符的疾病,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按住院比例报销补偿;每次携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0天;同一疾病在上次药量未用完之前,重复开药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阳市“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的通知》(筑卫发[]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年3月19日

   

贵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年3月19日印制 

                          共印80份

附件1: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

(门诊大病)办证标准

一、各类恶性肿瘤: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病理报告单;

2.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化疗资料。

二、慢性肾衰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肌酐(Scr)>umol/L或肌酐清除率(Ccr)≤50%;

2.须有一个疗程以上的结肠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记录。

三、精神分裂症: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四、慢性白血病:

1.骨髓检查报告单;

2.细胞遗传学检查报告单:提示Ph染色体阳性;

3.基因诊断结论:提示BCR-ABL融合基因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五、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八、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①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或心肌肥厚。

(2)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糖尿病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卒中。

3.糖尿病并肾脏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肾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血肌酐超过正常值;

(4)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mg/g;

(5)?-微量球蛋白检查报告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4.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5.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检查图文报告单:提示由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病变。

九、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神经系统体查:提示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卒中。

十、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二项为办证条件。

十一、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①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或心肌肥厚。

(2)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②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报告单:提示急性心肌梗死或陈旧性心肌梗死。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卒中。

3.原发性高血压并肾脏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肾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血肌酐超过正常值;

(4)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mg/g;

(5)?-微量球蛋白检查报告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二、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2.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3.冠心病并心脏扩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

十三、支气管哮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近两年内的正规治疗记录。

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条件(1)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或(和)PaCO2≥50mmHg。

十五、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TSH(促甲状腺激素)检查报告单;

(2)FT3(游离T3)、FT4(游离T4)检查报告单;

(3)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检查报告单;

(4)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5)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6)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2)或(3)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六、血友病: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Ⅷ(凝血因子8)、FⅨ(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十七、帕金森氏病: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进行性运动迟缓及姿势障碍;

2.肌强直;

3.静止性震颤。

十八、重症肌无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十九、肺结核:

1.出院记录有明确的抗结核治疗方案;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

3.痰涂片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杆菌。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实验室检查结果及临床诊断

二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十二、风心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症;

3.相关的影像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片、血液化验等)符合各该心脏病之诊断。

二十三、肾病综合症:实验室检查结果及临床诊断

二十四、地中海贫血:实验室检查结果及临床诊断

附件2: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

(门诊大病)申请表

附件3: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

(门诊大病)管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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