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教师在家中加班猝死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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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量也在慢慢的增多,而在超量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引出许多问题,比如说,教师在家中加班而不幸猝死,这可以算工伤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王老师是某某市高中的一名老师。由于这学期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增多导致教师资源不足,于是,王老师便被安排了带两个班的数学课并且兼任班主任一职。

某日晚自习,王老师对学生进行了数学考试,王老师为了不耽误第二天的数学教研活动,便把试卷带回了家并且通宵批改,结果由于过度劳累,导致他心肌梗塞,便在第二天早上猝死在了家中。

事后,家属和学校据实向某某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那么,这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

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我们也许会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然而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以说案例王老师的情况时可以认定工伤的。

那么,到底还有哪些情况也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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