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生网吧上网猝死,家属向网吧索赔2



网络是把双刃剑。随着时代的发展,上网成了一件稀疏平常的事,上到八十岁的老人,下到三四岁的幼儿,都能玩转网络。截至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4.3%。

而人们上网的时长也在逐渐增加,年轻人通宵达旦的上网更是如同家常便饭。长时间的熬夜不仅会让眼睛干涩疲劳,对身体的伤害也不可小觑,长期熬夜会使人体质变差和生物钟紊乱,最严重可导致休克或死亡。

今年本是青春正好,前程似锦的小张,因为一次“上网”,生命戛然而止。

小张是江西南昌某大学的在校学生,3月12日下午,他闲来无事,网瘾犯了,也许是嫌学校的网速不够快,影响他打游戏的速度,他打了滴滴,又转公交,在傍晚时分来到了一家网吧。

此后他就一直端坐在电脑前,全神贯注地玩网络游戏,期间偶尔起身去网吧前台买吃的。他徜徉在游戏的世界,忘记了时间与空间,从12日6点左右一直奋战到3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上网时间长达40个小时,这样不眠不休的酣战,一般人都熬不住。

而小张估计也困得不行,在十点多的时候打着哈欠离开了网吧,坐上了回学校的公交车。在公交车上他倒头就睡,来来往往的乘客对他丝毫没有影响,而乘客们也只以为他是睡着了而已。

知道公交车到达了终点站,司机发现还有一个乘客没有下车,便走过去提醒,叫了好几次小张都没有反应,司机感觉不对劲,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发现他已经陷入了昏迷,医院抢救。

但小张最终还是因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因为心脏骤停。心脏骤停是指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心脏收缩功能突然停止,从而造成心、脑、肾等器官的缺血、缺氧,最终导致生命终止。

小张本身并没有心脏病、高血压、心肌梗塞等疾病,引起他心脏骤停的原因,极有可能是长时间熬夜上网导致的。

小张的父母知道儿子死亡的消息,始终不肯相信,自己前几天还活蹦乱跳的儿子,就这样没了。得知儿子的死因可能是因为长时间上网导致的,悲痛之余,他们将这个叫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吧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元。

因为小张的父母认为,如果网吧发现儿子长时间上网时能进行提醒和劝阻,也许他们就不会白发人送黑发人。

那么小张的父母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网吧又是否要为小张的死承担责任呢?

首先要看小张的死亡结果与网吧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小张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进入网吧之前他头脑清醒,拥有辨别和思考能力,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清醒的认知,在上网之前应清楚长时间上网的所产生的风险,但他沉迷于网络,没有考虑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因此他要为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网吧上网本身不具备风险,因此网吧的经营者与小张的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网吧老板是否全无责任呢?

也不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比如在商场、超市等公共场合,需要配备消防装置,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麻将馆老板要提醒打麻将的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在湿滑的地面要摆放小心地滑的标志等等。

而在本案中该网吧的经营者在小张长时间上网时并没有提醒他注意休息,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小张并非在网吧病发身亡,在出网吧时除了身体疲累,也没有明显的异样,因此网吧要承担的责任较小。

最后经江西南昌红谷滩区法院主持调解,小张的父母和网吧经营者达成如下协议: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年5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张父母补偿金5万元。

后来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也如约向小张的父母进行了赔偿,这场官司也正式落下帷幕。但留给人的伤痛和教训确实永远的。

从好的方面来说,网络带给了我们便利,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一旦沉迷其中,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沉重的。迷恋上网的人容易产生电脑依赖症,离开上网就不知所措,找不到事情做甚至心烦意乱,不利于我们的心理健康。

在此也呼吁大家,合理地运用网络,让它成为我们帮手,而不是勾命的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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