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塞延误诊断一例



心肌梗塞延误诊断一例

一:案情简介

年1月8日,患者因“反复咳嗽咳痰五年,气喘三年,再发一周”入住被告处内科。查口唇无紫绀,桶状胸,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蚪音,心界不大,双下肢无浮肿。

1月9日7:30病程录:患者活动后出现气喘、胸闷,无胸痛。查体:神清,气促,血压/65mmHg,双下肺可闻及湿蚪音,心率80次/分,律齐。给予吸氧等处理。

1月9日9:18患者如厕解尿后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心音低钝,血压测不出,血氧饱和度68%。立即给予心电监护等处理。疑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予以多巴胺、肾上腺素、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但血压仍测不出,自主呼吸出现但维持时间较短,逸搏心律。

10:30停止抢救,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患者死亡。

二:鉴定意见

1、患者入院前一天心电图正常,根据送鉴材料及现场询问患方,入院时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医方诊断正确。入院后给予头孢唑肟钠抗炎、多嗦茶碱平喘等处理,当日补液量ml未超量,符合医疗规范;

2、年1月9日7:30患者出现气喘、胸闷症状后,医方仅给吸氧(后病情好转)而未及时行心电图等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失去及时诊断及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机会,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3、1月9日9:18患者再次胸闷、呼吸困难,并迅速出现心源性休克。心电图、心肌酶谱提示急性心肌梗死,医方给予多巴胺、肾上腺素及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抢救,处置符合规范;

4、根据目前送鉴材料,患者死亡原因系突发的急性心肌梗死伴心源性休克,由于疾病进展迅速(发病二小时内出现心源性休克)、病情严重,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三:裁判结论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共计,元。

四:律师说法:

在患者基础疾病严重的情况下,1月9日7:30患者出现气喘、胸闷症状可以是其基础疾病的症状之一,结合此时段的查体情况,患者此时出现心肌梗塞的依据不足,至少没有能够让医务人员引起谨慎注意义务的相关指征。

鉴定意见以7:30患者病情来判定患者此时出现了心肌梗塞,而医疗机构没有及时行心电图检查,以此来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这是明显的“事后诸葛亮”思维。鉴定意见并没有考虑患者的基础疾病表现。虽然患者的临床表现符合心肌梗塞症状,但是同时也符合患者基础疾病的临床表现,而7:30患者的症状表现更多的是指向基础疾病,而非心肌梗塞。此时并没有能够让医务人员提高注意义务的的临床症状。此时的症状与结果之间既未构成充分条件,也未构成必要条件。

鉴定意见用疾病结果推导临床症状,是此次鉴定意见颇失公正之处,有加重医疗机构责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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